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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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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引纠纷 法官调解重言和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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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学工) 原被告因租房和退房产生纠纷,就在双方闹到对簿公堂时,被法官一番入情入理的调解后和解。 三年前,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署了一份租房协议,王某租下李某的毛坯房,准备开办幼儿园。协议约定:王某给李某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房租,同时承担经营期间的物业费;此外,王某向李某支付2000元押金。协议签订后,经李某同意,王某按照幼儿园运营所需,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 装修完成后,因客观原因,王某感觉已无法开办幼儿园,于是提出退租。李某表示,退租可以,但王某要把装修部分恢复原状,否则可能影响其继续出租。王某表示,房屋原本是毛坯房,她投入大量费用进行了装修,按现在这样李某也能继续出租,没必要让她再花费万余元恢复原状。就此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来王某干脆不接李某电话了。 2024年,李某又找到新的租客,将房屋再次出租。房屋出租不久后,因李某一直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如数支付了所欠物业费。输了官司后,李某依据与王某当初签订的协议,想向王某索要其租用至解约期间的物业费,但王某拒接李某电话。 气愤的李某将王某起诉至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一是恢复房屋原状;二是给付租赁期间物业费18000余元;三是以王某违约为由,扣除其2000元押金;四是由王某承担诉讼费。 接手此案后,承办法官赵丹萍依据案情,试着对双方进行调解。她说,王某虽未将房屋恢复原状,但也未影响李某将房屋再次出租,因而建议李某撤销此项请求,不扣除押金;同时王某依据协议给付李某租赁期间物业费。 对于赵丹萍的建议,李某首先表示同意,称王某给付物业费她即刻撤诉;听了李某的话,王某表示愿意承担物业费,但又担心李某反悔,再提出让她恢复房屋原状。就此,赵丹萍建议二人再签一份协议,约定按上述方式解决后,李某今后不再向王某追偿。二人对此均表示同意,并在法官见证下新签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