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安全”如何保障?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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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尤允庆 记者 赵永峰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2021年3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然而,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的事件仍偶有发生,如何规避“高空抛物”,保障头顶上的安全?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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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就在身边
近日,家住青山区振华小区的王女士(化名)惊讶地发现,停在楼下的轿车天窗被砸出一个窟窿,旁边还遗留着一个玻璃瓶。王女士立刻将车损情况拍照,发到了社区网格微信群里,希望肇事者主动承认,但未得到回应。随后,王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同时联系了网格员。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向左邻右舍进行询问。
“民警经过调查初步认定了肇事者,但因为对方是多年的老邻居,我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王女士表示,车辆维修花费了1400元,经过民警和网格员的普法后,肇事者也承认了自己的过失。
此类事件并非个案,2023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使用家中铁锤将铝制纱窗砸坏,先后将铁锤、木棍、酒瓶、水壶等物品从其11楼的家中抛掷到楼下单元门附近,幸运的是所抛掷的铁锤、木棍、酒瓶等物品未砸到行人。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多次从其所居住的建筑物抛掷铁锤、木棍、水杯等物品,且抛掷时段属于下班回家高峰期,所抛掷物品均落到单元门附近,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3月2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将李某某刑事拘留,2021年3月16日,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李某某批准逮捕,当年6月15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的稳步发展,城市建筑也节节拔高,高空抛物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害的案件比比皆是。很多人认为,只有造成经济损害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才会构成违法行为,其实不然。昆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管办主任、一级法官马杰告诉记者,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增设“高空抛物罪”后,降低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门槛,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刑法上的规制,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得到了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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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有多危险
高空抛物究竟有多危险?青山区幸福路街道阳光社区在去年举办的社区安全宣传中,特意针对高空抛物问题邀请辖区消防员进行宣讲和试验。
社区工作人员丁丹介绍,现场的试验非常震撼,一颗鸡蛋从四楼窗口抛出后,将地面上一块4厘米厚的玻璃砸得粉碎;一颗苹果在同样的位置抛下,将一块铁皮砸出一个坑。“我记得非常清楚,消防员还播放了试验视频,将矿泉水从15层抛下,可砸破头骨一样坚硬的东西;从25层抛下,可致人死亡;一根长约4厘米的铁钉,从18层抛下,可插入颅骨一样坚硬的东西;一颗鸡蛋从18层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一样坚硬的东西;从25层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丁丹说。
“在我们社区,偶尔有居民将生活垃圾从楼上抛下,为此网格员专门上门去劝说,并在网格群里提醒大家。近年来,通过居民恳谈会、社区活动等进行宣传,这类问题减少了不少,但对于个别屡教不改的人员,我们也会报警处理。”丁丹说。
昆区黄河西路街亚二社区也举办过高空坠物的宣传活动,党委书记李院利告诉记者,去年11月,社区党委依托红色广播站,对高空坠物进行宣传教育,居民都觉得受益匪浅。李院利认为除了人为的原因外,高空坠物还有两个来源:一是建筑物外墙及广告牌、灯箱等;二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闲置物,都需要高度重视。
怎样做才能避开飞来横祸?李院利说:“我们除了提醒大家在多风大雨天出行时多注意,还要求居民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楼顶热水器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及时清理外悬物,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社区还要求物业公司对隐患定期巡检排查,了解高层外墙是否有老化脱落现象,建筑物顶层是否有砖头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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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行为已涉嫌犯罪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高空抛物行为有的是生活习惯不好、为图省事,直接向窗外扔垃圾、杂物;而有的则是出于发泄情绪,或者恶作剧;更有甚者是故意抛物伤害他人。
马杰介绍,高空抛物行为一定要坚决杜绝,不然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从建筑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处罚(行政责任);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犯罪”有可能是,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情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该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第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为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达到一定犯罪数额或是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马杰说,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罪犯李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其在人员进出频繁的楼道门口投掷物品,社会危险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罪犯李某某定罪处罚。
马杰说,若发现身边存在高空抛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用手机拍摄好有关视频或照片,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市政各有关部门也应当担负起保卫群众安全的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积极排查建筑隐患,避免因墙体脱落、设备老化而造成群众不必要的人身或是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