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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包头晚报

解雇员工是否该付补偿?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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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db:版面标题1]版: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学工) 近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公司与被告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诉称,因业务调整,被告所在岗位被取消,公司曾与被告协商调岗,但被告拒绝并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原告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 被告辩称,原告公司未经协商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应得的经济补偿及带薪年休假工资。被告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遵纪守法,未违反任何规章制度,故请求法院支持其合法权益。 经过庭审调查及双方举证质证,法官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公司因业务调整,确实存在岗位取消的情况,但与被告协商调岗时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原告公司以被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同时,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相应补偿。 就此,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原告公司在未经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故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同时,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公司应支付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