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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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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又反悔 部分“彩礼”应退还

日期: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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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学工)女方收了男方彩礼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男方向女方索要18万元彩礼,女方认为不该退还,双方最终对簿公堂。面对这样的案件,法官会如何审理?近日,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某(男方)与被告刘某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数月后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男方向女方支付了18万元彩礼。订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性格不合最终未能结婚。因退还彩礼协商不成,男方向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女方退还彩礼。 开庭当日,法官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发现原被告已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在筹备订婚及结婚过程中支出使用了一部分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依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本地习俗,认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相应的彩礼。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确定了退还金额,被告当庭履行了全部退款义务,本案得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