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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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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 三方协议调解

日期: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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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硕) 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身亡,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存在三方关系,责任应该怎样划分?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了解到,土右旗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中,雇主刘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于大海公司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并雇佣司机王某驾驶车辆,进行煤炭运输工作。2024年1月5日,王某将煤炭运输至目的地后,在驾驶室等待卸货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雇员王某的家属将雇主刘某及大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50万余元。 在雇主刘某看来,自己与雇员王某的死亡无关,只愿意从帮扶死者家属的角度出发给付8万元。车辆的挂靠公司大海公司认为,王某死亡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公司对车辆运输没有处分权和管理权,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双方分歧较大,诉前调解工作未能顺利进行,法官决定采取“边审边调”的策略继续引导双方化解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生前受刘某雇佣驾驶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工资由刘某支付,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证据表明,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疾病是因为工作中受外伤,或者是工作强度等因素导致,死亡后果与其从事的工作并无必然因果关系,雇主刘某对雇员王某突发疾病并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雇主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考虑到王某是在为被告刘某工作过程中突发的疾病,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确实是实际上的受益人,而且王某的死亡会给其家人造成重大精神和经济损失,故根据公平原则,雇主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大海公司虽然是车辆的挂靠公司,但车辆的使用和运营均是在雇主刘某的控制之下,公司既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后,承办法官从情与理角度出发,对三方进行疏导劝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雇主刘某自愿承担补偿责任,七日内给付补偿款13万元;大海公司从扶危济困人道主义出发,自愿当庭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