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原告公司什么时候能给我赔偿款?”“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认可,还要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中,原告某公司对被告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该案后,诉前协调未果,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公司与第三人因工伤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想通过诉讼解决。通过对该行政案件的全面审查,承办法官认为要想实质性解决问题,仍需从工伤赔偿金额入手。
征求各方意见后,发现各方均有协调处理的意愿,承办法官便第一时间联系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原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工伤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通过法官、仲裁员的共同释法说理、厘清责任义务,从工伤类型、及时获赔等角度建议原告公司、第三人一次性解决问题。经过与各方当事人近一个小时的调解,促成了原告公司与第三人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公司对某人社局、第三人提起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撤回起诉,昆都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原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工伤赔偿仲裁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院+仲裁”联动调解是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案件的成功化解,既保证了劳动者得到有效赔偿,又避免了用人单位因为赔偿压力过大影响经营,为企业长远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