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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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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购手机 欠贷被起诉

日期: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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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硕) 随着时代发展,分期付款成为当下流行的支付手段,在购买价格不菲的物品时,很多人喜欢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对分期支付的风险却知之甚少。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美岱召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分期付款引发纠葛的案件,案件不仅揭示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引发了公众对借贷合同细节和法律责任的高度关注。 2016年,李某在萨拉齐中心岛某手机店被一款价值2999元的金色手机吸引。囊中羞涩的他,在店员的热情推荐下,选择通过原告公司的小额贷款服务。双方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约定李某分18期偿还本金,每期还款306元,首付金额为0元。之后,李某在《商品交付确认书》上欣然签字,拿到了心仪的手机。 此后,因为没有按时还款,借贷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原告公司声称,李某在偿还了两期款项共计612元后,便再未履行还款义务。他们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08元。 面对原告公司的指控,李某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他称自己确实签署了借款协议并购买了手机,但已经偿还七期款项共计2100多元。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一时难辨真假。 为揭开这场借贷迷局的真相,法庭展开深入细致的审理。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后,办案人员终于发现了关键线索——原告公司出示的已经提前垫付还款5508元的证明中,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等实际转账信息,还款证明存在明显的瑕疵,故无法获得支持。李某提交的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的还款证据材料,虽然显示他确实进行了转账,但只有10月和11月向原告预留账户转账共计612元,其他转账金额并非原告公司预留账户,该收款账户也与原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也无法被法庭采信。 法庭认定,李某确实尚欠原告公司本金2387元,对此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和支持。同时,由于《个人借款申请表》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且原告公司主张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法庭认定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在利息的计算方式上,法庭充分考虑了李某尚未偿还的金额和拖欠时间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合理的裁决。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分期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如下事项:分期贷款前,仔细阅读合同,尤其是利息和违约条款;分期费用多与期数直接相关,消费者可选择适合自身的期数;牢记还款日,保持预登记的银行卡号处于使用状态并有充足金额用以扣费,避免因逾期还款产生违约金或不良信用记录;知晓提前还款的条件,了解费用的收取和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