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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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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包头晚报

滑梯上摔落 幼儿园担责

日期: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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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 肖萍) 为满足孩子的运动天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许多幼儿园设置了丰富多彩的户外活动,然而当孩子在幼儿园的户外活动中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郑某系某幼儿园学生,一日,教师组织上体能课期间,郑某在滑梯上玩耍时摔落,导致头部严重受伤,于当天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顶骨骨折,住院10天。住院期间,幼儿园垫付医疗费19456.63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应原告申请,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包钢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郑某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损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郑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幼儿园应当对郑某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不受到伤害。事发时,幼儿园虽对郑某进行了教导,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对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对自身行为危险程度认识不足的特性估计不足,在郑某出现危险动作时,没有能够及时制止,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郑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郑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其事发时已正确滑行8次滑梯,明显已掌握了正确滑行方法,其第9次滑行时,采用了明显不当且危险的动作,其行为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689.62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有教育部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原告自身未按要求滑行的问题。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郑某是未成年人,其对自身行为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一些从成年人角度看似平常的行为,却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承担教育、管理、监护职责的个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切实尽到自己的职责,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