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永峰)2022年7月,原告陈某(时年8周岁)在被告包头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开办的兴趣班上课。同年7月13日,该教育公司聘用老师在演示实验时酒精火焰喷发,将陈某烧伤。
陈某受伤后在包钢医院住院治疗49天,出院诊断为:“面颈部、躯干、左上肢、右手、右下肢酒精火焰烧伤18%”。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经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面部块状疤痕形成,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评定为九级伤残。需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出院后的半年时间内,陈某父母多次带陈某前往北京治疗烧伤瘢痕。对于五次前往北京治疗花费的医疗费、乘坐火车花费、出租车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仅同意承担原告在包钢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对于原告在北京多家医院等治疗费用以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被告质证认为该治疗既无医嘱也无转院手续,相关费用支出均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支出,故不同意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数次前往北京治疗的各项支出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及认证。经查明:原告前往北京各医院就诊虽无医嘱或转院证明,但原告尚且年幼,伤痕面积较大且位于其面颊处显眼位置,考虑到伤痕情况对其生理及心理成长的影响,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前往北京各医院及包头市青山区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所支出的医疗费42862.65元、交通费7684元、伙食费1760.32元、住宿费2292元为必要支出,对上述费用予以支持,并最终判决被告某教育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护理用具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2162.02元。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