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霍晓霞) 随着自驾旅游热潮持续攀升,旅居车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小王作为自驾游爱好者购买了一辆高配版旅居车,收到车后却发现“货不对板”。
花了高配的钱,买到低配的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小王与一家房车公司签订了《包头某某旅居车购销合同》,购买该房车公司代销的某品牌旅居车一辆,车价为358800元。合同签订后,小王向房车公司支付全部车款。某房车公司向小王开具发票。可小王发现,某房车公司向其交车时,车辆已行驶2000多公里。依据车辆厂家出具的《某某旅居车配置表》,显示低配版32.88万元,高配版35.88万元。在交付后小王发现房车公司向其交付的车辆为“低配版”,他遂与房车公司协商,对方称小王在车展上看中的是高配版,但后来因着急提车,将其他客户的车辆提前向小王交付,就车辆配置变更已与小王进行了口头协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于是小王将某房车公司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旅居车购销合同,返还购车款358800元及车辆下户所有费用34477.48元,并赔偿损失80000元。
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房车公司返还购车款356500元;小王向该房车公司返还涉案旅居车一辆;房车公司向小王赔偿费用29583.54元。
承办法官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向消费者交付对应配置的车辆,不能“消费者买高配,车企发低配”,这种方式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且车辆的配置问题、价格问题系消费者购买车辆首要考虑关注的事项,即便存在变更,也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进行明示,否则消费者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