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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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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包头晚报

情侣起争执 女方报了警

日期: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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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简介】 班祯杰,内蒙古录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包头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分行工作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还担任包头市和平小学法治辅导员、包头市北方医院社会监督员等社会职务,凭借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深得当事人好评。 ◎记者 任婧榕 日前,内蒙古录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母亲的委托,指派班祯杰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班律师会见刘某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刘某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从而抑制被害人反抗并最终实施猥亵行为存疑,恳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市民刘某经营一家理发店,机缘巧合下与乙某(化名)相识,成为情侣。乙某父母认为两个家庭的生活习惯与习俗不同,因此反对女儿与刘某恋爱,乙某与刘某之间因此产生隔阂。几天后,乙某联系刘某要取回自己落在刘某店里的背包。刘某由于饮酒后腹泻,让乙某先到自己家稍作等待。由于等待时间较长,之后双方在楼道内发生争执,刘某称因希望乙某不要在楼道内大喊大叫,在争执中将乙某拽入家中,乙某进屋后吵闹并撕扯刘某的衣服。 刘某称,基于双方是情侣关系,为平息乙某的怒气,他便将乙某拉到床边,亲吻了乙某。“当时她明显已经不生气了。”刘某说,在床边拉扯过程中乙某并无反抗,还自行翻看手机。之后,刘某拽了乙某的裤子,乙某有些推阻,刘某便起身去了卫生间。至此,双方之间的亲昵行为都终止了。 此后,刘某看到乙某手机里存有其与其他男性的合照等,产生醋意。刘某要删除乙某手机中的照片,双方因此产生了第二次争执,乙某与刘某争抢手机过程中碰在餐桌旁,受到轻微伤。乙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刘某当场被公安机关带走。 【律师说法】 对于涉嫌强制猥亵罪的指控,班律师表示,第一,客观上,刘某是否存在猥亵行为有疑问,是否为了猥亵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也存有疑问。第二,主观上,刘某并没有猥亵乙某的动机。即便认定刘某实施猥亵行为,猥亵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均显著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规定对猥亵行为进行处罚,并按照猥亵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惩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班律师告诉记者,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则在于猥亵时是否施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从而抑制被害人反抗。从手段行为上看,刘某在亲吻乙某时并未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抑制乙某反抗,并且时间极短,双方之间又存在持续近两年的情侣关系。刘某的行为即便被认为是猥亵行为,侵害程度也明显低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等。 班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应受到幅度较重的惩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班律师详细分析道,虽然刘某与乙某因争抢手机等问题产生争执,出现了导致乙某轻微伤的推搡暴力行为,但从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行为实施时的场景等方面来看,该暴力行为与猥亵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刘某确有暴力行为和猥亵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的目的是争抢手机而非猥亵乙某,而争抢手机也不是猥亵乙某的必要手段,故不宜认定刘某应受到幅度较重的刑罚处罚。 综上,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均属于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班律师恳请检察机关考虑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实际情况,不予批准逮捕。最终,公安机关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同于检察院不起诉,即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班律师补充道。 班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不论是在婚恋中还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都应保持平和稳定的心态,冲动行事很可能酿成悲剧,最终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