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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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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保健品” 店主获刑

日期: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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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王璐) 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店主吴某因违法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壮阳药”,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经营一家成人保健品店,其在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销售保健食品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保健品店的便利,通过网购及线下流动推销的渠道购进数种壮阳保健品对外销售。被告人吴某明知服用该保健食品后身体会产生不良反应,且在被行政执法单位告知不能销售没有合法正规进货渠道、购货凭证的保健品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保健食品藏匿后对外销售,以逃避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所秘密销售的五份样品内含有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系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的处方药,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违规或过量使用会对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吴某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其并非以销售为目的,且对出售的口服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并不明知的辩解,法院认为,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明知”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结合被告人吴某的多次稳定供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无食品经营许可而销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保健品,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告知其不得销售非正规渠道进货的保健品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自己网购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综合其认知能力、进货渠道及销售方式等,其实施犯罪的主观犯意明显,可认定其“明知”。 综合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预缴罚金等量刑因素,法院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日常消费,除了经销商不能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保鲜品。消费者同样要树立正确的消费意识,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擦亮双眼,购买保健食品、药品应当尽量选择医院或连锁药店等正规渠道,并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