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宋美慧) 近日,宋某因为贪图小利,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被警方抓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可能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不久前,宋某在微信群中看到“出借银行卡日结300元”的信息,被吸引并与群内网友陈某结识。陈某提出,只需提供银行卡和密码,每天就能赚取300元,宋某认为这是一个轻松赚钱的机会,于是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陈某。宋某不知道的是,他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所得的资金,即所谓的“洗钱”。
当宋某听到陈某需要使用他的身份证解冻银行卡时,他感到不妥并要求从陈某处收回银行卡。尽管如此,宋某的银行卡已经被用于非法活动,一名受害者被骗的17850元中的一部分就是通过宋某的银行卡转出的,此时宋某已经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万青路派出所将宋某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