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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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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不履行 司法拘留不容情

日期: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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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法律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李强)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通常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制度设立本意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制定符合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还款方案。既能保障被执行人债权兑现,又体现了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多次违反和解协议、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据了解,包头市某公司在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其经常以执行和解的形式拖延执行,多数申请执行人为使债权尽快变现,一般表示同意和解,并且有部分申请人在和解过程中自愿对自己的一部分债权进行了免除和让步。但多起案件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该公司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多名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在对该公司行为性质进行分析研判后,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肃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其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后果,在该公司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向其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提示,执行和解协议不是一纸空文,也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的“法宝”,而是给被执行人一个主动履行、分期还款的机会。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尽早履行才是正道。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当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任何企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难逃法律制裁。 被追究拒执后,不仅不能“以刑抵债”,还要额外承担严峻的刑罚。即便获得从轻从宽处罚机会,也无法摆脱终身背负“拒执罪”案底的事实,最终得不偿失。法院在此告诫企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免对自己和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