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璐) 近日,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一起销售假药案,因某医药公司向顾客销售了12盒没有合法手续的保健产品,其公司负责人、经营者刘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刘某从事药品购销等相关活动。
2020年8月4日,内蒙古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等,负责人、经营者为被告人刘某。
2021年5月,刘某通过非正常渠道,在未索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购进某保健产品,并分两次向购药顾客销售了12盒,销售额360元。
2021年6月8日,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刘某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尚未售出的某保健产品12盒。2022年6月6日,经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
经审理,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药店的经营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购买无合法来源的假药向不特定他人销售,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药品作为治疗病人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它的生产与销售,关乎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为谋取利益,有些药店老板罔顾药品安全,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害人害己。
法官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通过正规医院、药店等可靠渠道购买并注意审查药品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及说明书等信息,对于没有上述信息,或者产品功能与批准文号不符的,要谨慎购买和使用。如若发现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