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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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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 两人获刑

日期: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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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拍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王璐) 配合公务执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正常执行,只要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公务行为的顺利执行,都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近日,土右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 去年,土右旗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时发现了两辆疑似超载大货车。在准备将两辆疑似车辆带到超限超载检测站进行检测时,货车司机张某不但拒不配合交警行动,还联系了货车车主郭某,要求等货车车主到达现场再处理。 得知车辆被交警查获的消息后,郭某不仅多次给执勤交警打电话骚扰,到现场后还对货车称重进行阻拦,并通过拦腰抱走交警的方式阻碍执法。在此期间,郭某还指使在路上行驶的第三辆货车司机张某驾车撞向护栏,试图通过制造交通事故来逃避检查。司机张某弃车逃跑时,被交警抓获。眼看阻拦无效,在民警的劝说下,郭某最终同意对三辆重型车进行称重。称重结果是三辆货车均严重超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作为超载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拒不配合交警进行超限超载检查,并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阻碍执法,二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最终二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存在法不责众、无知者无罪的错误认识,这起案件的审理旨在告诫不法分子,国家法律不容无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体现了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切勿轻视规则,漠视法律。如果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在现场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有过激或者不理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