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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求助
某物业公司未与业主沟通,仅与街道社区人员单方面签订涨价合同,物业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2元,涨至每平方米1.35元~1.38元,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本人为此拒交物业费,但愿意承担原物业费用。未交物业费期间,物业多次诱导家中老人交物业费用,称可以以原有的价格缴费,但不出具全年发票。之后又告知业主需要补交剩余费用。此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同时告知物业费用与进出大门联网互通,未缴纳费用业主车辆须保安登记进入,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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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 苗均
案涉小区目前仍未召开业主大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公司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服务单位,有权就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向小区业主追讨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及《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费调价属于应由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调价程序应正当、有序,并应接受合理监督。在调价前,物业服务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及调价方案,最终方案能否通过,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经“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才能成功调价,否则难以充分保障广大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重大共益事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网友
求助
物业服务公司在合同到期情况下,向业主索要物业服务费,且在物业服务存续期间,该物业公司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存在小区管理混乱、收费标准不符合物业公司等级、小区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不予维护、公共绿地违规种菜不管理、公共收益不公示等一系列问题,请问业主可以集体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解除服务吗?
律师
解答
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 赵居政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10.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