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珊 卢师慧
近日,金东区孝顺镇塘里村村民盛先生致电市新闻传媒中心热线83186666,反映了一起因邻居房屋租赁引发的、持续近20个月的纠纷。
盛先生的邻居离世后,留下三间一层高的老房子由邻居子女继承,实际由其女儿管理。2022年7月1日,经人介绍,租户钱女士以4000元/年的价格租下这处老房。双方仅凭口头约定达成协议,在收取首年租金后写下一张字据,并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这种‘口头协议+字据’的交易方式,在农村较为普遍,我也是看他们家没人管这个事,才想着帮忙协商解决。”盛先生说。
租赁关系在2023年3月发生了变化。租户钱女士将部分房屋转租给江西人宣平生,并收取其2600元租金。两人形成合租关系:钱女士承担年租金1400元,宣平生承担2600元。
盛先生表示,这次转租同样缺乏书面协议,更未获得房屋实际管理人——邻居女儿的明确同意。
今年1月,邻居女儿猝然离世。其儿子作为新的权利人多次向钱女士催收房租,却遭到拒绝。钱女士以“已搬出房屋,现由宣平生居住”为由拒付租金;而宣平生则坚持“已向钱女士支付租金”,且认为属于合租关系,同样拒绝向新房主支付费用。在此期间,双方均不愿露面解决问题,矛盾陷入僵局。
为解决这场纠纷,盛先生向多方求助。当地派出所介入调解,但效果有限;村委组织调解,宣平生同意支付第二年合租部分的房租及第三年房租,但钱女士仍拒绝协商和支付。近期,通过孝顺镇新叶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朝辉的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免除钱女士一年合租期间的房租1400元,其需支付1年零8个月房租。
针对此类纠纷,记者咨询了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瑜。他提到,今年9月15日正式实施的《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实名签约有助于减少“冒名签约”“一房多租”等乱象,保护双方权益,降低监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明确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此《条例》,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高瑜进一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即使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于出租人与原承租人之间,租金也应由原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
为避免类似纠纷,高瑜建议在租赁房屋时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租金、租期、是否允许转租、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有效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