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日期:05-20
当事人绍兴市柏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
经查明:当事人绍兴市柏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下称当事人)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上述企业已经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都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分别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上虞日报》上发布了《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催报公告》,要求上述企业主动申报年度报告或办理注销登记。但至公告结束之日,上述企业仍未主动申报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又对上述未年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同时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以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又于2026年4月9日以公告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本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文号为绍虞市监处罚[2026] D1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内容同时发布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u.gov.cn。
吊销企业名单详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