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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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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上虞日报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日期: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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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新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溪头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等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明: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溪头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等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当事人)系本局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上述当事人却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检查中,发现上述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

  本局于2026年3月17日以邮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又于2026年4月9日以公告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处罚决定文号为绍虞市监处罚[2026]D2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公告内容同时发布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u.gov.cn。

  吊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详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