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公告
日期:04-09
绍兴市上虞区溪头山果业专业合作社等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查明,你单位系我局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却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中,发现你单位已连续两年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告知。若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内容同时发布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http://zj.gsxt.gov.cn/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u.gov.cn。
拟吊销农专社名单详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