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洪山湖居委的一处房屋(丈量编号:H6-20-1,补偿认定面积:37.02平方米)登记在张寿根名下。鉴于该房屋列入梁湖街道洪山湖、华东、华光3居征收范围内,张寿根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将上述房屋交付与我,由本人进行管理。现因与张寿根无法取得联系,为推进征收工作,本人要求暂将房屋补偿认定至我名下,于2025年9月10日由我代为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绍兴市上虞梁裕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签约编号:617)。
现本人在此作出承诺如下:上述协议书项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我代为领取与保管,若今后有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相关责任与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征收实施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无涉。
特此承诺!
承诺人:张成灿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