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与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对于反洗钱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反洗钱法》规定的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三、三“不得”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四、个人信息保护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发现客户交易与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进一步核实;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六、反洗钱配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拒不配合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
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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