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对环境污染损害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的典型案例。
去年,时任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决定清理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污水收集池,并与被告人刘某某商议将清理出来的危废污泥堆放至公司厂区外东南侧的一个旧仓库内。刘某某听从王某某的安排负责记录清污工人工时、保障清污安全等现场管理工作。同年,公司员工熊某使用叉车将污泥转运至旧仓库内堆放;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旧仓库内已堆放危废污泥且有废水渗漏外排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污泥的转运工作。其间,该旧仓库中的污泥废水通过仓库破损的孔洞以及地面、墙角的裂缝外排至仓库外土壤、雨水管道后流入车苏溪,直至被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查获。经检测,该旧仓库内地面积存废水的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浓度及公司东南侧雨水管网窨井中废水的总铬、总铜、总镍浓度均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标准的10倍以上。
武义县人民法院认为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被判处缓刑及罚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就生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抵扣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以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50%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代偿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退还已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费。若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技改项目或未通过验收,则不予退还,上缴国库。被告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自行按照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生态修复。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通过后全额退还保证金。若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生态修复或未通过验收,则保证金用于本案生态环境综合修复。
本报记者 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