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冷漠(冷暴力)、财产分割纠纷、婚内出轨、身份欺诈……这些都是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高频矛盾类型。数据显示,2024年婚姻调解案件量同比上升17%,再婚家庭纠纷增幅达25%。
前不久,金华市妇联与金华市司法局联合举办维权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能比武,各县(市、区)妇联干部、婚调委调解员、品牌婚调室负责人以及6138热线志愿者参加了此次培训。宁波调解学院副院长陈益凤,金华市法治监督员、金东区诉调委主任楼慧英,省律协常务理事、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德珠应邀前来授课,跟学员们分享了不少典型案例。
离婚时分割房产,平衡双方利益
杨先生?与宋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杨先生?婚前购置某套房产,系其单独所有。2022年,双方签订《夫妻不动产约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宋女士所有,并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权属转移方式载明为“赠与”。后来,宋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在其他方面达成调解协议,但在该房产的归属问题上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房产为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宋女士对此无贡献且在接收房产后较短时间内提出离婚,但考虑婚姻存续十余年、共同生活时间长且育有一子一女,杨先生负担主要家庭开销,宋女士负担家庭琐事,并结合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最后判房屋归杨先生,并对宋女士补偿8万元。
在另一个案例中,王女士与陈先生婚后购置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陈先生父母出资100万元,剩余由夫妻贷款。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未明确赠与约定。4年后,双方离婚,王女士要求分割房屋。考虑陈先生父母出资情况,法院判房屋归陈先生。但综合王女士还贷及增值贡献等因素,陈先生需补偿王女士150万元。
“假离婚”真的不假,当心得不偿失
A先生利用房屋限购政策鼓动B女士“假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股权归A先生。按原先计划购买房屋时,A先生支付了款项,房产证上写的是B女士的名字。后来B女士提出复婚,其实A先生早就出轨,不肯复婚。B女士认为这是“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层面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在这个案例中,男方不同意复婚,女方只能承担这个后果。
至于财产分配问题,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离婚登记生效,没有证据证明订立时存在胁迫、欺诈情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故股权归属于男方。离婚后男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按照不动产登记主义原则,归属于女方。
丈夫藏匿未成年子女,妻子成功维权
高先生和李女士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高,张女士是高先生的母亲。2022年,高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小高随李女士生活。后来,高先生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期间,小高在上学途中被高先生、张女士带走藏匿,李女士只能通过微信视频与小高进行为数不多的几次沟通。李女士以高先生、张女士侵犯其对小高的监护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高先生、张女士藏匿小高,立即停止侵害李女士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高先生对小高的抚养存在争议,小高被高先生、张女士带走后,李女士多次询问小高住所并要求与小高见面,高先生、张女士未予回复,亦未能提供妥善方案与李女士协商解决探望等相关事宜。高先生作为小高的父亲,在离婚诉讼期间应理性约束自身行为,充分尊重对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故裁定禁止高先生、张女士藏匿小高,禁止侵害李女士监护权。
在有些案例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主张其行为有合理事由,比如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而非自行抢夺、藏匿。
放弃抚养费后再追讨,合理要求获支持
2012年,贺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贺女士生下儿子轩轩。2014年,王先生与贺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轩轩由贺女士抚养,王先生不支付抚养费。随着轩轩逐渐长大,上学、医疗和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逐渐增加,贺女士经济上开始入不敷出,无力负担。于是,贺女士以轩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时的抚养费19万余元,并于此后每月支付轩轩抚养费5000元,直到轩轩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认为,贺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协议书签订后,贺女士的经济、工作状况与协议离婚时相比,没有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故而贺女士要求王先生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时的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书》就抚养费问题作出了约定,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王先生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轩轩年龄的增长,轩轩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上涨成为必然,与其父母离婚时相比亦有所增加。王先生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轩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法院判令王先生自起诉时起,每月给付轩轩抚养费1500元,直到轩轩年满18周岁为止。
本报记者 姚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