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资源珍贵而脆弱,野外明火、烟花爆竹等极易引发山林火情,危及生态与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君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火灾隐患明显的环境中进行危险燃放,引发火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监护人既未阻止小君燃放烟花,还存在协助行为,显然未尽到应有的监管和教育职责,依法应对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