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责令交车令”破僵局
日期:04-15
通讯员 姜佳燕 周倩茹
“我要表扬开化县人民法院方江琪及全院的工作人员,在我所涉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们展现出极高的专业素养……”近日,当事人陈女士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点名表扬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方江琪。
事情要从一起拖欠工资案件说起。此前,陈女士因被一家公司拖欠工资长达两三年,维权无果后诉至县法院。经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需于今年2月10日前支付工资款及利息共计14万余元。然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方多次拖延,迟迟不兑现承诺。“为了尽快要到这笔钱,我每天打电话给方江琪干警,每次他都非常耐心地告知我案件进展,还帮我一起想办法。”陈女士说。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江琪与执行团队迅速行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最终发现其名下有一辆已被该院查封的车辆。团队第一时间研判处置方案,向其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若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启动车辆处置程序,限其十日内交付车辆,以变现款项清偿欠薪。得知法院即将采取实质性处置措施,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将拖欠的工资全额汇入法院账户。
4月10日一大早,陈女士来到县法院,顺利签署《权利实现确认书》,14万余元的血汗钱终于落袋为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中,法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向其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通知书明确的期限内向法院交付车辆,供后续处置;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应书面证据。如不按期交付,又不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