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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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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追加投资人兑现工伤权益

日期: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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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社会广角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汪涛 聂菁

  “谢谢法院,时隔22年,我以为这个钱拿不回来了。”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工伤亡劳动仲裁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吴大妈感慨地说。

  事情还要从2004年说起。那年8月,吴大妈的丈夫在常山某采石场工作过程中不慎身亡。事故发生后,经劳动仲裁,某采石场需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7.6万元,并在吴大妈年满55周岁后,按当年标准每月向吴大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劳动仲裁裁决后,某采石场支付了一次性伤亡赔偿7.6万元。时光飞逝,二十多年过去,吴大妈也已年逾六旬,裁决确定的抚恤金却迟迟未能发放到位。无奈之下,吴大妈前往法院申请执行。

  常山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该采石场为个人独资企业,事故发生后第三年便已关停。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随后,执行干警联系到该采石场投资人何大爷,向其阐明案件相关情况与法律规定。

  “这个事情我心里一直记挂着的。采石场出事情之前,我们两家关系很好。后来因她丈夫离世,我们两家关系恶化,我这边也因采石场关停,经济状况每况愈下。”何大爷无奈地表示,“我现在已经75岁了,去年还因为生病动过手术,每月依靠养老金生活,实在没有能力负担……”

  “何大爷目前的经济状况,确实无力按月承担这笔费用。我们一起商量,看看能不能找到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执行干警向吴大妈详细说明了相关情况。与此同时,执行干警以诚信和情谊为切入点,用“拉家常”的方式对何大爷进行思想疏导:“二位如今都已年过花甲、步入高龄。当年承诺的事情总要解决,心中才能释怀。”

  在执行干警的多次悉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由何大爷的儿子代为向吴大妈支付7万元款项,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后续不再产生其他给付义务。

  “历经22年的症结,今天终于一次性解开了。”签署完执行和解协议当日,何大爷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法官提醒

  本案核心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与执行和解相关法律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为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根据《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自愿协商变更履行方式。

  企业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履约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明晰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遇执行难题可积极配合法院协商和解,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涉及执行纠纷时,可通过柔性执行方案实现权益保障与情理融通的平衡,减少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