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方俊 通讯员 胡致远 詹圣熙 赵坚 赵欣) 10月14日,记者从衢州市人大获悉,新修改的《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报10月14日曾全文刊登该《条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被我市首次纳入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依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现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责令改正。”“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住宅小区、商业街区科学合理设置定点定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推进智能化投放点建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易腐垃圾实行专车专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衢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一批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1月正式施行,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社会新风尚,有利于改善生活居住环境、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垃圾分类被纳入地方工作法规,将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标志着衢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正朝着更高水平的法治化、系统化治理新效能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