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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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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日报

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关于2025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审事项的通告

日期: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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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时事纵深       上一篇    下一篇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保发〔2023〕6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及时掌握保障家庭相关情况,使公租房公平善用,经市住建局同意,决定开展2025年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年审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获得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目前仍在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以下简称“在保家庭”)。

  二、在保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应满足申请家庭在衢州市域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城镇户籍。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2955元(含)。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财产条件: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自发放《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主申请人具有衢州市区居民户籍或《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2955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自发放《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以下范围”是指:东至石安线;南至320国道-常山港-物流大道延伸段-46省道-廿里镇区北侧-衢化西路-S315省道-衢化路-衢化生活区南侧-S315省道(由西向东);西至石华线;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衢江(由西向东)。该范围如有调整,按照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学历条件:主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6.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浙江省居住证》。

  2.收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2955元(含)。

  3.财产条件:

  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之一: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5.88万元。

  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符合条件的,需自发放《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结果告知单》之日起1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新申请。

  (2)家庭成员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4.5万元(含),机动车辆价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同一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拥有车辆,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自申请(年审)当月前12个月内办理企业(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企业(公司)投资或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投资或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衢州市区以下范围内无住房,且在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未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以下范围”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条件相同。

  5.就业条件: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三、 主动申报

  根据公租房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在保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应主动申报:

  1.在保家庭获得房屋产权或批建宅基地;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户籍迁出市区;

  3.在保家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4.在保家庭家庭成员人口变动;

  5.在保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规定标准;

  6.在保家庭就业情况变化。

  四、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在保家庭在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qz.gov.cn/col/col1229459345/index.html)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处理后,确认年审结果,并向申请对象寄送《衢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年审结果告知单》。

  五、其他事项

  1.根据相关要求,对此次在保家庭参加年审,须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由在保家庭所有成员亲自共同签字确认。对此前已签署的,不再重新签字确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可自行到衢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qz.gov.cn/col/col1229459345/index.html)下载,或前往就近社区领取。

  在保家庭未完整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导致无法进行年审的,视作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2.在保家庭未在2025年10月20日前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材料或对年审公示结果有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首次核查公示结果认定。

  3.申请人提出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在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认定为D级危房的,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对此前已认定为D级危房的,在保家庭需提交街道(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仍处于危房状态且已腾空;否则,年审时房屋面积作为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4.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保家庭年审工作在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到期前3个月开展,新就业无房职工在保家庭届时应主动提出申请。

  5.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在保家庭因所有家庭成员户籍迁移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因就业单位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不在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范围内的,取消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

  6.历年实物配租在保家庭在本次年审前必须缴清拖欠的租金;否则,如承租人累计6个月(含)以上拖欠租金的,视作不符合续租条件,不再续签新的租赁合同,同时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7.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核定规则及范围依据《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户籍、住房、经济收入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住建〔2018〕82号)文件执行。

  六、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的监督。

  咨询电话:3890113、3890550、3086028、3891115、3086018。

  监督举报电话:3025980、3053692。

  衢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