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卢佳颖 范思宇
在信息网络交易中,连环交易中的买家权益受法律保护,买家有权向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卖家主张权利。
案例情况
张某通过微信与沈某达成买卖协议,购买某帝腰带、某维斯等商品,共支付105550元。沈某作为中间商,从上游案外人处采购后转售。因上游案外人未发货,沈某仅向张某交付部分货物(价值4500元),剩余101050元货物未交付。张某诉请沈某退还该笔货款。沈某辩称其已支付货款至上游案外人,且自身系受害者,不应单独担责,并出示转账记录为证。
法院认定,张某与沈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后,沈某未按约交货,构成违约。沈某与上游案外人系另一法律关系,上游案外人违约不可对抗本案买方。最终经调解,沈某分期退还张某100000元,纠纷终结。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张某与沈某经微信达成合意,形成合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已足额支付105550元货款,沈某作为卖方应依约交货。虽沈某称未发货系上游案外人(闲鱼平台供货商)拖欠所致,但二者纠纷属独立法律关系,上游案外人违约为“第三人原因”,不能免除其对张某的履约责任。故沈某未交付剩余101050元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退款责任。
风险提示:在连环交易中,买方与直接卖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独立存在,上游违约不免除卖方对买方的责任。买方应优先选择平台交易并保存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卖方作为中间商,应审慎评估上游履约能力,不得将风险转嫁至下游买家,否则可能承担退款责任后再行追偿。建议各方优先采用平台内交易,借助平台机制保障权益,强化证据意识,以防范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