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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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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日报

消防管道未约定保修期 供货方被依法判赔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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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市场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徐盼 巫雨欣

  在工程材料采购领域,合同未明确约定“保修期”条款,极易引发索赔风险。

  案例情况

  2018年,衢州某建设公司承建常山县某景观工程时,向当地某管道经营部采购了5400余米PE消防给水管,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水管需“耐压1MPa”“符合国家标准”,但未明确具体的保修期。2020年7月通水后,水管发生纵向爆裂渗水,此后三年爆裂点达40余处。该建设公司为此支付了巨额水费及抢修费用,遂起诉该管道经营部索赔损失33.8万余元。该管道经营部则反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给水管道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工程材料,依法推定其保修期为50年。最终,法院判决某管道经营部赔偿某建设公司26.3万余元,抵扣某建设公司应付的19.7万余元货款后,某管道经营部仍需赔偿6.5万余元。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时,处理顺序是:有国家标准的,依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依行业标准;二者都没有的,则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涉案PE水管适用的GB/T32439-2015国家标准本身并未规定具体保修期限,法院基于其公共安全属性和行业惯例,依法推定保修期为50年,故认定仅两年左右就出现系统性爆裂问题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

  风险提示:签订工程类产品采购合同时,笼统的“符合国标”或“保修按国家规定”等表述易引发争议。一旦发生质量争议,确认保证期限和划分责任将面临复杂。为防范风险,法院提醒交易各方:务必在合同中清晰、具体地约定保修期,确保其满足或高于法定最低要求;作为买受人,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负有及时通知出卖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质量合格证明、验收记录、损失发生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