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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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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痛风特效丸” 害人害己被依法严惩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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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市场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石洁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私自生产、销售所谓“特效药”,不仅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例情况

  2019年,在贵州经营某苗药馆的唐某,从朋友处获赠据称能治疗痛风的“痛风特效丸”。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唐某即以每包150元至300元的价格,将该“痛风特效丸”出售给雷某、蔡某等人。

  转售获利后,唐某尝到“甜头”,便开始自行仿制“痛风特效丸”,并继续以相同价格在其药馆销售。经查,2019年至2024年6月期间,唐某销售该“痛风特效丸”的累计金额达91万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唐某销售的“痛风特效丸”属于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经检验,该药丸中含有醋酸泼尼松和吡罗昔康两种化学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持续制售,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且情节严重。鉴于其当庭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核心认定标准在于行为人主观明知且客观制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同时涉案药品经鉴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案中,唐某私自制作并销售“痛风特效丸”,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危害患者健康,其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

  风险提示: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个人)要严守安全底线,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坚决杜绝“问题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流入市场。社会公众购药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特效药”“神药”等夸大宣传,应选择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坚决对“三无”(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标识、无生产厂家)药品和保健品说“不”,避免误用延误治疗甚至加重病情。如发现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