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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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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免除赔偿吗?

日期: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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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市场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周琬英 杨静

  在常见的意外险(团体/个人)、商业三者险、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常将无证驾驶列为免责条款。但这类条款能否实际适用,关键在于判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直接、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案例情况

  2022年9月29日,某单位为李某等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5月29日,李某驾驶超标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保险合同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拒赔。李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理赔款。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虽被鉴定为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管理范畴,但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无证驾驶行为与案涉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8万元保险金。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标准。所谓近因,指的是对损失造成直接、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可免除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能否适用,同样需依据近因原则判断。若造成事故的近因属于免责条款描述的情形,则可适用该条款;反之,则不能适用。本案中,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故不应适用免责条款。

  风险提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同时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适用,需以该条款所列情形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前提。此外,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误解条款内容而影响理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