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玩”也有保质期,内含过期食品须担责
日期:07-08
通讯员 郑迪 陈安
“食玩”,即“食品玩具”的简称,是一种以随机附赠主题玩具(如卡牌、模型)为核心吸引力,通过激发消费者的收集热情,重复购买的复合商品。然而,消费者网购“食玩卡”竟发现内含食品已过期近半年?法院明确:“食玩卡”因其内含或附带的食品成分而天然具备法定的食品有效期属性,商家销售过期产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情况
2024年5月,张某在某网购平台花费553元,从某潮玩店购入7盒口香糖“食玩卡”。每盒商品均包含可食用的口香糖及随机投放的典藏卡片。张某收到“食玩卡”后发现,其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据此推算,该商品早在2023年11月就已过期。因协商赔偿未果,张某以某潮玩店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店按货款553元的十倍赔偿5530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退回所购7盒口香糖“食玩卡”,该潮玩店则退还张某货款500元并额外支付赔偿款30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主张。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本案中,“食玩卡”因其双重身份引纷争:一方面,整体包装标注保质期且内含食品确已过期,张某依法享有主张《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构成商品核心价值的卡牌本身并无保质期限制。若机械地按全价553元索要十倍赔偿5530元,鉴于卡牌价值未减且内含稀有卡可能带来额外收益,恐有失公平。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既压实了商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又通过商品退还机制,有效防止了“赔偿金叠加稀有卡收益”的双重获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风险提示:商家在经营“食玩”类产品时,务必严把食品保质期关口,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彻底杜绝销售任何过期食品,切实守护消费者的舌尖安全与合法权益。消费者选购“食玩”产品时,则须擦亮双眼,仔细查验食品保质期,提升法律意识与维权敏锐度。同时,倡导树立理性、健康的消费观,警惕被过度营销诱惑,避免盲目跟风,方能有效规避此类“收藏型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