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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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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示的“定金”,法院判令开发商全额返还

日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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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版:市场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张琼 熊燕婷

  近年来,商品房预售领域的“定金纠纷”频发,部分开发商利用购房者对法律概念的模糊认知,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以“定金”名义收取高额款项,事后又拒绝退还,引发大量消费纠纷。此类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案例情况

  2022年,某开发商在常山县开发新楼盘。同年4月,章某向开发商支付20万元购房预付款,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截至2025年2月,该楼盘始终未对外销售,章某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退款。开发商辩称,虽无章某签字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但其已实际支付“定金”,认购书应生效,双方须履行约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万元款项的性质。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未能提供章某签字的认购协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曾明确告知章某该款项为“定金”及违约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章某20万元预付款及资金占用费。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定金是担保形式,适用定金罚则:支付方违约无权索回,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款项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明确约定。本案中,因开发商未能证明双方明确约定20万元为“定金”,故法院认定其为不具备担保性质的“购房意向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风险提示:在购房过程中,不少消费者会混淆“意向金”与“定金”概念,导致权益受损——“意向金”法律无明确定义,仅表达购房意愿,无担保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购房者改变主意通常可要求退还;而“定金”是法定担保方式,适用严格的双向罚则。若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将“意向金”转为“定金”,则性质即变,购房者无正当理由违约将无权索回。为此,购房者签约前应审慎核实房屋及项目情况,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付款时务必在书面凭证(如收据、协议)中清晰注明款项性质(如“定金”或“意向金”);并妥善保存所有付款凭证、合同文本及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录音等),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