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郑迪 程慧君
某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期付款被诉,法院认定其并非恶意逃债且主动请求调整违约金,依法调减至合理范围。
案例情况
2023年10月,某设备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设备公司采购设备,付款期3个月,违约方需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设备公司因资金困难未付款,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5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近3万元(合同金额5%)。
法院审理认为,虽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但设备公司抗辩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提出调减请求。违约金兼具填补损失与惩罚功能。本案中,电器公司的实际损失已通过逾期利息主张获得补偿,故约定违约金属惩罚性。法律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不应过分高于损失。核算显示约定违约金远超逾期利息的30%,明显过高。同时,设备公司非恶意逃债且主动请求调整。综合考量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并将违约金调减至6000元。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违约金进行适当减少。本案中,设备公司主动行使其请求权,申请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调减违约金时,进行了综合审慎考量:守约方(电器公司)的实际损失范围(含可预见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着重设备公司非恶意违约),以及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此评估,旨在平衡合同自由与实质公平,将违约金调整至法律认可的合理限度内,避免机械适用过高约定。
风险提示:1.违约金条款设计需审慎:订立合同时,违约金设定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以预估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合理约定数额或计算方式。避免约定畸高违约金,否则诉讼中面临被大幅调减甚至条款效力被否的风险。2.涉诉应诉须积极主动:涉诉成为被告时,务必积极应诉、充分举证并阐述观点。若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必须及时明确向法院提出调整请求,此乃保障诉权、降低赔偿的关键途径,切勿消极逃避致失抗辩机会。
市场与法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