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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衢州日报

加盟后能否反悔?特许经营合同有“冷静期”

日期: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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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版:市场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刘荣辉 魏聪聪

  在网红经济与创业热潮中,部分投资者轻信“低投入高回报”宣传,未经实地考察与风险评估即仓促签约,最终因经营失败陷入解约退费难、高额违约金等困境。创业者若发现加盟项目不适宜,可依法通过“冷静期”条款及时止损。

  案例情况

  2024年8月31日,郑某与南京某连锁便利店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其自筹资金在浙江衢州经营品牌便利店,特许期3年,合同设置7日冷静期(自签约日起算),此期间郑某可单方解约但需承担服务成本。郑某于签约当日及同年9月3日分两次支付品牌使用费27000元。同年9月12日,郑某因加盟效果未达预期提出解约。经核实,特许方未对衢州加盟店提供任何服务及商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合同虽约定7日冷静期,但因采用格式条款且期限过短,实质剥夺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相关条款应属无效。从签约日(8月31日)至解约主张日(9月12日)未超合理期限,且郑某未实际使用特许资源,特许方亦未履行核心义务。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费用,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段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风险提示:特许经营“冷静期”制度旨在防范冲动签约风险,法律明确禁止特许方通过格式条款变相剥夺解除权。创业者签约前须完成双重保障:实地考察项目可行性,并通过裁判文书网核查品牌涉诉记录,同步留存合同文本、资金凭证及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需特别注意,即便合同约定冷静期,若期限显失公平或特许方未履行核心义务,仍可在合理期间主张法定解除权。特许市场机遇与风险并存,唯有将商业判断与法律行权相结合,及时激活“冷静期”止损机制,方能实现创业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