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遇商家“跑路” 原经营者须担责
日期:05-06
通讯员 严高鹏 李媛媛
案例情况
余某于2023年2月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A瑜伽馆。同年7月,消费者陈某某以13999元购买30节私教课程,并与A瑜伽馆签订《入会申请表》,通过微信客服号约课。同年9月,余某作为股东之一成立同名A公司,陈某某与A公司签订《入会表》,以21000元购买70节私教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6月10日),钱款支付至A瑜伽馆账户,仍通过原微信客服号约课。同年11月,A瑜伽馆及A公司将门店转让给B公司,约定由B公司承接未完成服务。此后A瑜伽馆注销登记,原微信客服号仅发布“品牌升级”信息,未明确告知转让事宜。直至2024年3月,客服才通知陈某某“原A瑜伽升级为B瑜伽”。同年5月,陈某某发现门店关闭,其剩余59节私教课及8次项目课未消费,遂起诉要求余某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余某是否应当退还原告未消费的预付款。余某作为A瑜伽馆实际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转让门店,且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构成违约。陈某某支付的课程费用均流向A瑜伽馆账户,服务主体未实质变更。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令余某返还相应款项。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体工商户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承担。依法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需经对方同意。A瑜伽馆系余某个体工商户,服务主体未变更,余某擅自转让门店未告知消费者陈某某且未经其同意,故合同责任仍由余某承担,应退还陈某某未消费费用。法院认定余某构成违约,依法支持退款诉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5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法治化建设迈出关键一步。该司法解释针对行业乱象精准施策,明确经营者“跑路”、恶意转让、履约不清等情形的法律责任,统一裁判标准,为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风险提示:预付式消费需“安全为先”。消费者应选择资质齐全的商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经营者转让业务时,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一转了之”。司法解释的施行将重塑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促使预付消费模式回归服务本质,严禁商家通过“金蝉脱壳”方式逃避债务,推动形成经营者诚信履约、消费者放心预付、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