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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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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带货”效果不及商家预期,推广服务费能退吗?

日期: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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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版:市场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周琬英

  ●案例情况

  百味公司(化名)是一家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公司。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百味公司与鸿盛公司(化名)签订《短视频直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鸿盛公司委托某食品旗舰店、某食品专卖店的抖音企业号提供抖音运营服务,包括短视频运营基础服务、创意创作、店铺运营服务和达人直播运营等,并明确每季度短视频脚本剪辑数量、季度粉丝量、账号曝光量等数据目标。合同期为1年,测试期为3个月,若第一季度销售额完成度低于80%,则百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百味公司支付第一季度服务费120000元。但经过试运营,百味公司的销售额、粉丝量、曝光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成度。百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由鸿盛公司返还服务费1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服务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以及鸿盛公司是否需要返还服务费120000元。鉴于双方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销售额未达标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百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实际推广效果不及预期,但考虑到鸿盛公司完成月度线上传播推广方案、抖音店铺代运营的基础服务、短视频拍摄与制作的约定义务。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共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鸿盛公司返还百味公司服务费28000元。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百味公司与鸿盛公司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为销售额完成度未达80%,并未明确指出未达目标的原因。鸿盛公司以“未达到推广目标系因百味公司未投入推广费用所致”抗辩,法院难以支持。但鸿盛公司为履行推广服务已付出了相应投入,故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效果和双方调解意愿,由鸿盛公司返还部分款项。

  风险提示:网络直播营销等新兴业态的商业效果受市场供需关系、平台算法规则、消费者偏好等多元因素综合影响,存在不可控风险。市场主体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与服务提供者缔约时,应明确约定推广目标、效果评估标准及未达预期的违约责任,合理确定赔偿或退费方案,并留存推广过程、实际效果等相关履约证据,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