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日期:02-26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接受处理,并且因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但逾期未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详见:“交管12123”APP,衢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姓 名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阮秀明
华土泉
周根春
吴德里
雷星宇
身份证号码
330821196******933
330821195******777
330126195******013
362323196******512
330821199******023
吴瑶凯
曾乃程
沈 洁
方 梅
徐 淦
330881199******512
330329200******434
330802199******533
330821198******429
330822199******050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