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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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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海宁日报

我市查处两起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案件

日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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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003版:潮城·政经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孙铃洁  通讯员 沈安琪

本报讯  危险化学品储存有着严格的安全规范,一旦管理不当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两起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以此警示各类经营主体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先后接到群众举报,分别反映长安镇红色村袁家坝、吴家谷两处民房内违规存放汽车漆、稀释剂、固化剂等物品,现场气味刺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接到线索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长安镇应消站开展现场核查。在袁家坝的一处民房内,执法人员查实企业将此处作为临时仓库,堆放汽车漆晴空银315瓶、稀释剂2号245瓶。另一处吴家谷民房内,企业违规存放稀释剂、固化剂、水漆等产品,其中稀释剂威仕美VD-885共计407瓶,固化剂威仕美VH971共计323瓶。对此,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据了解,两处场所均为出租民房,未设置危化品专用储存设施,安全防护、通风防爆等条件完全不达标,大量危化品堆积于此,一旦遭遇明火、高温,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两家企业擅自将危化品存放于规定场所之外,其行为构成违法。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对其分别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处出租民房违规堆放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