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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海宁日报

店铺连环转让后闭店 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期: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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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在日常消费中,美容美发、健身等预付式充值消费是不少人的选择。但若遇到店铺连续转让、经营者多次更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海宁法院审结了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

2025年,王女士在薛某经营的美容店充值了4万元。薛某经营期间,美容店时而称店铺升级,时而又以美容师外出培训等为由,多次暂停营业。

而后薛某将店铺转让给了李某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工商登记,双方约定李某接手店铺前所有的水电和门店一切费用均由薛某负责结清,店内原来的客户会员卡正常使用。

虽然经营者发生了变更,但店内工作人员还是原班人马,会员服务也未改变,因此王女士对经营者变更并不知情,继续在店内享受服务。

然而仅半个月,李某再次将店铺转让,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为夏某。尽管夏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也约定了原来客户的会员卡正常使用,但不久后夏某就关闭了店铺,此时王女士卡内还剩余2万余元。

直到要求退款时,王女士才得知店铺已经经历两次转手,而三任经营者却对退款事项始终互相推诿,多次协商无果之下,王女士将薛某、李某及美容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薛某退还预充值款2万余元,李某和美容店承担连带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向美容店购买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薛某将该店铺转让给被告李某,后被告李某又将店铺转让给夏某,现店铺已闭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款项。

关于退还预付款的主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由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债权债务应由原经营者承担,故被告薛某应承担退款责任。薛某与李某及李某与美容店现经营者夏某之间签订的《美容美发门店转让协议书》中,均承诺原有的卡正常使用,应视为债务加入,故被告李某、美容店应对被告薛某的案涉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女士款项2万余元,李某、美容店承担连带责任。

预付式消费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美容、健身等领域,承载着消费者对便捷、稳定、持续服务的合理期待。但现实中,部分经营者擅自闭店、迁址或变更经营主体,致使消费者面临预付款难以追回、服务无法接续等困境,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作为债务人,其履约能力直接决定消费者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稳定的商家,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付款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若遭遇商家倒闭、转店拒服务等情况,可凭借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