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佐证电子承诺
欠款担保人依法担责
日期:06-10
■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法律保护诚信交易,那么在电子时代,电子文件可以成为有效证据吗?日前,海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4年12月6日,某建设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购买太阳能电池组件,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约定建设公司在到货之日起90天内付清货款。
然而建设公司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582万余元货款一直未付。双方在微信平台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2025年9月18日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建设公司与其实际投资人江某通过微信向新能源公司发送了签字盖章的还款承诺书,江某自愿为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并未将承诺书原件邮寄给新能源公司。
此后建设公司依旧未按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江某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多次催讨无果之下,新能源公司将建设公司与江某告上法庭。
被告江某辩称,还款承诺书为电子版本的打印件,并非原件,签名及捺印均非其本人所为,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新能源公司与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完整地记录了还款承诺书的签署过程,双方就还款金额、分期计划反复沟通,在原告提出需增加个人担保后,江某予以同意,后将签字盖章的还款承诺书PDF版发送给原告业务员,足以证明江某对提供连带担保一事知情且同意。
其次,电子形式的还款承诺书同样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江某将签字盖章后的还款承诺书以PDF形式发送给原告,该电子版本与原件内容一致,且微信聊天记录能佐证其形成的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电子形式的还款承诺书具备与原件同样的证明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新能源公司货款582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江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