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10立方米渣土
施工方被罚10万元
日期:06-06
■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以为把建筑垃圾打包外包给他人,自己就能当“甩手掌柜”?苏州一家装饰工程公司就因抱有这种侥幸心理,最终领到10万元罚单,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近日,海宁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2025年3月,嘉兴市秀洲区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当场查获一辆正在无名道路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货车。经溯源调查,这批渣土来自海宁某物流园施工项目,施工方是苏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来,该公司承接项目后,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就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一名个人承包者,签订合同将全部渣土施工和运输“一揽子”外包。该承包者自行联系运输车辆,将3车约10立方米渣土违法倾倒至秀洲区,被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期间,该公司补办了处置核准手续,将剩余渣土规范清运至指定消纳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主动整改表现,在10万至100万元的法定罚款区间内,对其从轻作出10万元罚款的处罚。但该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已委托他人处置,且事后及时整改,不应受罚,遂向海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辩论:一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法定义务,能否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第三方;二是行政机关适用的处罚条款是否正确;三是原告主张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申请处置核准是其不可转嫁的法定义务,任何内部合同约定都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未办理核准手续就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关于法律适用,原告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两个法律条款,行政机关依据“择一重罚”原则适用罚款幅度更高的条款,于法有据。关于不予处罚的主张,法院指出,原告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应当知晓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定要求,其未履行核心法定义务导致违法后果,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行政机关已将其主动整改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10万元罚款的裁量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暴露出工程行业普遍存在的“委托处置即可免责”的法律误区。法律明确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是建筑垃圾产生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申请处置核准、确保垃圾合规清运是不可转嫁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私下约定由第三方办理核准的内部协议,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虽事后补办手续并完成整改,但未履行法定核准义务的违法行为已经成立。行政机关综合全案情节在法定区间内作出最低幅度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在此郑重提醒所有施工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绝不能“一托了之”,务必坚持“先核准、后处置”原则,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