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后公司迁址
管辖法院是否变更?
日期:06-03
■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若确定由一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公司又搬迁到新地址,原约定的管辖法院还有效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迁址引发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住所地一直在海宁的浙江某锅炉公司向河北某焊接设备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双方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锅炉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锅炉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将公司住所地从海宁迁移至外地。
锅炉公司支付货款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焊接设备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从安装后便频繁出现故障,完全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产能。协商无果之下,锅炉公司将焊接设备公司起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答辩期内,焊接设备公司向海宁市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锅炉公司已经迁址,合同中原本约定的“公司所在地”已发生变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锅炉公司现所在地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锅炉公司在合同签订时的住所地为海宁市,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若锅炉公司迁址则管辖法院相应变更,因此签订合同后的住所地变更,并不影响原管辖协议的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焊接设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
法官说法: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时会对住所地进行变更,但管辖法院并不因此发生变化,仍以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法院为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核心是为了维护合同稳定性和公平性,避免因当事人住所地的随意变更而导致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也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住所地来规避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住所地变更后以新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从其约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