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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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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私下吐槽房东
引发名誉权纠纷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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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海薇

本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向好友“吐槽”日常遇到的糟心事或是对他人的不满,但若不小心被他人得知且认为损害了其名誉并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认定?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租客私下“吐槽”房东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赵某长期从事房屋出租,王某曾向赵某租赁房屋。然而租赁到期后,二人在结算押金时出现了矛盾:因出租期间赵某额外给王某配过门禁卡,于是在返还的押金里扣除了新办门禁卡的费用。

王某对此感到十分生气,随后在微信上向两位同事告知了此事,并表示“赵某不靠谱,别租他的房子”。

赵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王某是恶意贬损其声誉,导致自己在租客圈中形象受损、潜在客源流失,便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礼道歉。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侵权的构成应以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为要件。

从言论内容及传播方式来看,王某仅在私人场合、向特定朋友个别表达自身租赁经历的主观感受与建议,言辞尚未达到诽谤等严重程度,也并未在公共平台或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言论的影响范围特定且有限,未造成社会公众对赵某社会评价的实质降低。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但权利的边界因主体身份和具体情境而有所不同。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而言,其声誉更多建立在服务质量与市场口碑之上,而非依赖压制消费者评价。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对商品或服务本身所作的评价,属于消费者基于自身消费感受的表达,只要不超出事实陈述和合理评价的范畴,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经营者应理性看待消费者评价,避免动辄以“名誉受损”为由压制正当批评。

法律保护公民正当的评价权利,但若消费者滥用评价权利,任意扩大评价范围,超出原买卖关系或服务关系涉及的范围,无限度地上纲上线,甚至借机对经营者或不相关的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乃至打击报复,则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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