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连续查处三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日期:04-24
本报讯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连续查处三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涉及加油站违规作业、无证特种作业等行为,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根据社会举报,2026年1月22日,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员工未按规定穿防静电鞋加注成品油,且存在未穿防静电鞋的情况下进入属于防爆1区的密闭卸油口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该加油站及其负责人焦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和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根据社会举报,2025年12月25日,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某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员工给客户的塑料桶加注散装柴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及其负责人褚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和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根据社会举报,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一名员工在未持有电焊特种作业证书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宁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