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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海宁日报

买了“车险”
却还要自己赔

日期: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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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海萱

本报讯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给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十分常见,但部分车主因未区分统筹和保险的区别,导致签订统筹服务合同后发生事故按照保险索赔却得不到赔偿。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4年,朱某经人介绍向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双方签订《统筹合同》一份,约定统筹期间内,朱某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该公司负责赔偿。2025年2月,朱某驾驶车辆与何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为维修车辆花费7000元,因向朱某索赔无果,何某便向自己投保了车损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与何某签署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保险公司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称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已在限额内赔偿完毕,剩余损失应由其“商业险”赔偿。然而,承办法官在审核证据材料时发现,朱某声称的“商业险”并非机动车保险,而是与统筹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该统筹公司也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其与朱某签订的合同为一般商事合同,并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相关法律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故统筹公司并非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重点向朱某说明统筹与保险的区别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充分认识自身的赔偿义务,并告知其事后可再向河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机动车统筹最初是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内部车辆风险管理,自发组织的互助行为。然而,目前市场上有诸多所谓的“机动车统筹”已偏离其原始定位,往往使用“和保险公司一样”等话术,吸引诱导消费者购买。该类统筹公司往往不具备保险业务许可证,且缺乏稳定资金池,抗风险能力弱,易因集中理赔或重大事故导致资金链断裂。

事故发生后,一些统筹机构会以“非保险合同”“条款不明”为由拖延或拒绝赔付,车主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基于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这无疑增加了车主的诉讼成本。并且实践中,很多统筹公司的赔偿备用资金没有保障,后续很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增加了车主理赔不能的风险,损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