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海萱
元宵未过,年味不散。这段时间,各类酒席、聚餐众多,推杯换盏后酒驾醉驾的肇事风险也更加突出。在此用三个案例提醒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别“重逢”
二次酒驾必严惩
明明已经买过酒驾的“单”,却不吸取教训,依旧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酒驾,近日,焦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海宁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焦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前往医院看望住院的女友。得知女友想吃夜宵,焦某二话不说,发动汽车驶上了买夜宵的路。
然而没开出多远,焦某就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毫克/100毫升。
就在两个月前,焦某刚因酒驾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某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焦某拘役1个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次酒驾是知法犯法,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一次醉驾记录将影响后续醉驾量刑,再次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将面临更严厉刑事追究。
前一天晚上喝酒
“隔夜酒”也算酒驾
有些人认为晚上喝酒,经过一夜的休息,第二天醒来身体无不适应感,就可以安全驾车。实际上,人体对酒精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部分人即使隔夜后体内仍可能残留大量酒精,导致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操作能力减弱,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前段时间的一个晚上,邬某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酒足饭饱后,找代驾回了家。次日,睡醒的邬某准备外出办事,虽然知道自己身体里酒精可能并未代谢完,但邬某依旧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出了门。没想到,意外就发生在了邬某停车的时候。因速度过快,邬某不慎撞到了边上的车辆。
车主报警后,前来处理事故的警察发现邬某身上散发着酒味,于是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毫克/100毫升。
经认定,邬某负本起路外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案发后,被告人邬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但依旧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邬某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论饮酒时间是在当天还是隔夜,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超车连撞三辆
自身受伤还被判刑
2025年11月的一天晚上,柴某饮酒后驾驶汽车沿路行驶。酒精上头的他浑浑噩噩中欲超过前方车辆,没想到与他人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失控,紧接着又与对向行驶的王某发生碰撞,后再与龙某所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柴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柴某浑身酒气,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毫克/100毫升。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柴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海宁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柴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醉酒会造成行为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驾驶员需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让“杯聚”成“悲剧”。